没有借条能不能形成借贷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13-08-07 浏览次数:1073


没有借条能不能形成借贷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基本案例】

方美兰做贸易生意的,曾经借款给黄金水、王晓云,同样也是做贸易生意的。方美兰诉称,2013411日,原告方美兰与被告黄金水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黄金水向原告借款550万元,月息2%,借期至2013711日止,若黄金水逾期则应支付日千分之八违约金,并承担方美兰因此支付的相关费用,金宝来贸易公司、金宝来轮胎公司提供担保。签约当日,原先原本要支付到黄金水在沙县农行的账户上(账号6228452030000899816),后应黄金水的要求将550万元款汇至由黄金水控股的金宝来贸易公司账户。借款到期黄金水未能依约还款。另外,黄金水以急需周转金为由分别于2013529日向方美兰借现金428000元,于201375日向方美兰借现金400000元,于201382日向方借现金300000元,至201382日止合计向方借款6628000元,黄金水与王晓云为夫妻关系。

因此黄美兰要求黄金水、王晓云归还借款本金5928000元及利息148200元(从201371日按月息2%计至201387日止,此后利息仍按此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合计6076200元。二、黄金水、王晓云支付黄美兰因该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6250元。三、被告金宝来贸易公司、金宝来轮胎公司对被告黄金水、王晓云的上述一、二项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由黄金水承担。

黄金水、王晓云辩称:黄美兰没有向他们履行550万元借款,诉求归还550万元借款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借现金30万元是事实,但未约定利息。律师费是基于本案550万元借贷关系产生,因本案没有550万元的借贷关系,诉求支付律师代理费没有依据。

【评析】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焦点即本案的《借款合同》是否履行,罗某甲的550万元的转款与本案的借款是否有关联,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方美兰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问题。

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方美兰提交了下列证据:

1、《借款合同》、《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黄金水向原告方美兰借款550万元,被告福建金宝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宝来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

2、《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二份,证明罗某甲将一笔500万元、一笔50万元,共二笔合计550万元转入被告金宝来贸易公司的账户的事实。

3、《借条》三份,证明被告黄金水于2013529日向原告借款428000元、于201375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于201382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

4、《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发票》二份、《中国银行三元支行汇兑来账凭证》三份,证明原告方美兰支付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费13万元的事实。

5、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方美兰控股的天誉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出纳,2013411日,黄金水向方美兰借款550万元,受方美兰委托将550万元出借款分两次汇至黄金水的金宝来贸易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账号为184010163599000181的账户上,该款为方美兰所有,其与金宝来贸易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34118点左右,黄金水带他的财务郭莉颖到天誉和投资有限公司要借款550万元,受方美兰委托与黄金水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收据》,当天黄金水公司财务郭莉颖要求将款转到金宝来贸易公司在兴业银行沙县支行账号为184010163599000181的账户,并说公司都是黄金水自己的,后公司员工罗某甲将钱分两次转到了该账户上。

经质证,被告黄金水、王晓云、金宝来贸易公司对第1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黄金水虽向原告方美兰借款550万元,也出具了收据,但方美兰没有按照收据及双方约定提供借款,即550万元的借款合同,双方没有履行。对第2组证据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来说,只是罗某甲与被告金宝来贸易公司的经济往来的证明,与本案没有关联。对第3组证据借条三张中的第三张201382日的这一笔30万元借款没有异议,另两笔因原告未能提供原件,故对真实性及关联性无法确认。对第4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因代理费是基于本案550万元借贷关系的费用,但本案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故也不应有相应的代理费的产生,不应承担律师代理费。对证人罗某甲、詹某的证言不足以推翻原告提供的罗某甲转款550万元给金宝来贸易公司的书证,且是孤证。

【裁判要点】

一、被告黄金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美兰借款55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该利息自20137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黄金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美兰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该利息自20138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黄金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美兰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0000元;

四、被告王晓云对被告黄金水所负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被告福建金宝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宝来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黄金水所负的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金宝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宝来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金水追偿。

六、驳回原告方美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应当在以后的经济往来中注意发生经济往来时做好保留证据准备,做到事无巨细。

第一:借条的书写要规范,记录详细全面。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第二:关于利息的约定

利率应合法。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附:一、适用的主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第六条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